关于北京地区网站用户在公安机关办理网站备案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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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9-22 14:01:5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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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万网客户:
您好!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33号令)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(或个人)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,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。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 各区县网安部门办公地及电话:
备案说明
1、此备案以公司或自然人为单位,每个公司或自然人只需填写一套表格,提交一份备案材料,取得一个备案号。同一公司或自然人名下所有的网站均可悬挂同一备案表号。如同一公司或自然人名下有多个网站,可将网站域名、IP地址、所属运营商、机房地址等情况另附列表与备案材料一并提交。 2、所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均可通过www.nacao.org.cn网站查询。 3、如备案完成取得备案号后,网站的相关情况发生变更,请您及时向所属地分局网安大队提交书面说明材料,加盖公章。 备注:
1.如有备案咨询问题可直接联系所属地网安部门 2.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填写模板(http://www.net.cn/service/faq/ba/bafaq/201110/5039.html)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,祝您工作愉快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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